自2017年6月20日起,公安部启动旧车转让或报废后,原车主再行购买新车或者二手车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,也可以申请使用新的号牌号码的措施。
原机动车号牌要使用3年才可以保留下来的要求,调整为使用一年后即可申请保留。同时,将保留原号的申请时限,由自原车转让或报废后6个月内提出,调整为一年内可以提出。
旧车转让或报废后符合号牌号码已使用一年要求的原车主,无论是再购买新车或是二手车,均可使用原号牌号码,也可以使用新的号牌号码。原车主在一年内没有申请使用的,该号牌将重新进入选号池,向社会公开发放。
扩展资料
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中规定:
第三十一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作废:
(一)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,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;
(二)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,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的;
(三)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;
(四)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的。